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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67号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部分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你公司在回函中引用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
的书面报告作为部分回复内容且未披露会计师核查意见,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作出进一步说明:
1.回函显示,涉及无法表示意见的“销售返利”事项回复中你公
司引用子公司康铭盛的书面报告作为部分回复内容。回函称康铭盛自查后认为有可能需要支付返利就与客户补充签订返利合同;但康铭盛
与客户磋商后,客户同意取消2018年至2021年的返利,康铭盛同时承诺对欠款时间较长、回款困难客户的应收账款给予一定程度折扣。
请你公司:
(1)说明康铭盛补签返利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交易
内容、交易金额、返点比例、返利金额、签订时间,说明相关返利合同是否真实,康铭盛执行返利补签合同的具体人员及决策程序,在其仅认为“有可能”的情形下与客户补充签订返利合同的决策是否审慎、合理,康铭盛就补签返利合同事项是否向上市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公司与康铭盛是否合规履行审议程序,结合上述情况与2021年度内部
1控制否定意见涉及事项明确说明你公司是否能对康铭盛实施有效控制。
(2)说明同意取消返利的客户具体信息、关联关系及其应收账款
金额、账龄及回款情况,康铭盛同意对其应收账款给予折扣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公司是否履行审议程序,是否存在向相关方输送利益情形。
(3)你公司2021年度报告称“2022年4月22日,康铭盛自查发现存在未入账返利”,但回函称返利事项系康铭盛与客户补签合同且相关客户已同意取消返利。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已向相关客户实际支付返利,如否,请说明年度报告中所载“返利未入账”的具体依据,你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上述陈述是否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请你公司说明未披露会计师核查意见的原因,说明就回函涉及
事项与会计师的沟通过程,双方就回函涉及事项是否仍存在尚未解决的争议,如是,请补充说明尚存争议的具体事项及解决措施。
3.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公司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查情况,包括不限于是否启动核查工作、核查程序、核查时间、人员配置等,说明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核查意见的原因,请会计师尽快完成核查工作并补充披露核查意见。
4.公司表示对年报问询函剩余未回复事项需进一步核查并成立调查委员会。请你公司就未回复事项明确核查期限,详细说明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核查措施及最新进展。
5.其他你公司认为应该说明的事项。
2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0前将有关说明材
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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