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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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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执念 发表于 2022-6-7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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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第一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
据按《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的特殊情况指: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公司当年累计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及购建厂房及设备等,下同)超过该年度末净资产的30%;
(4)公司预计下一年度累计投资超出本年度末净资产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比例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投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披露: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和条件、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做好详细的书面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公司章程或本规划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因前述“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本规划。但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修改,则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条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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