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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股份: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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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股份: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5-31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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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程彬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1法律意见书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5月1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8号绿景红树湾壹号A座16层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立志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9:15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9599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77%。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2法律意见书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投资建设贵溪市年产能10万吨超薄锂电铜箔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95131股,反对票48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9131股,反对票19700股,弃权票110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64400股,反对票19700股,弃权
3法律意见书
票110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3%。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9131股,反对票19700股,弃权票110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18208431股,反对票1390400股,弃权票110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793700股,反对票1390400股,弃权票110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79%。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拟向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18209531股,反对票13904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法律意见书
(1)陈立志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9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2)许松青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7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6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3)李钢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5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4)孙志芳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3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蔡明星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5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2)陈友春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9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3)肖晓兰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6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5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6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赵周南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5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2)陈家雄
表决情况:赞成票519570239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3115550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四、议案五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7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孔维维程彬
2022年5月30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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