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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海清科股票代码:688120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Hwatsing Technology Co. Ltd.(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特别提示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2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
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066667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2389684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40%,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136.6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5.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5.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3.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27.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截至 2022年 5 月 2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20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T-3 日股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元/股)(元/股)(元/股)非前)(倍)非后)(倍)
688012.SH 中微公司 1.6413 0.5264 112.80 68.73 214.28
002371.SZ 北方华创 2.0436 1.5302 267.41 130.85 174.76
688037.SH 芯源微 0.9191 0.7586 134.55 146.39 177.37
32021 年扣 2021 年扣 T-3 日股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元/股)(元/股)(元/股)非前)(倍)非后)(倍)
688082.SH 盛美上海 0.6141 0.4492 89.27 145.37 198.75
平均值---122.83191.29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T-3 日)。
注 1: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T-3 日(2022 年 5 月 23 日)总股本;
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136.6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27.9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半导体设备行业具有很高的技术壁垒、市场壁垒和客户准入壁垒。CMP 设备市场高度集中,目前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为美国应用材料和日本荏原,公司在市场占有率、历史积淀、经营规模、产品丰富性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均仍与两家行
4业巨头存在一定差距。
市场占有率方面,美国应用材料和日本荏原合计拥有全球 CMP 设备超过
90%的市场份额,我国绝大部分的高端 CMP 设备也主要由美国应用材料和日本荏原提供。按照 SEMI 统计的 2018 年-2020 年中国大陆地区 CMP 设备市场规模和公司 2018 年度-2020 年度 CMP 设备销售收入计算,2018 年-2020 年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 CMP 设备市场占有率约为 1.05%、6.12%和 12.64%。
美国应用材料是半导体设备行业龙头企业,为客户提供半导体芯片制造所需的各种主要设备、软件和解决方案,半导体设备产品包括沉积(CVD、PVD 等)、离子注入、刻蚀、快速热处理、化学机械抛光、计量检验等设备,2021财年实现营业收入230.63亿美元,市值超过1398亿美元。日本荏原是一家超过百年历史的泵设备和 CMP 设备制造商,为东京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52.24亿美元,市值约51亿美元。公司设备从2018年开始实现量产,主要为国
内集成电路制造商提供 CMP 设备,2021 年营业收入 8.05 亿元,其中 CMP 设备销售收入占比86.19%,与国际巨头相比进入市场时间晚、产品较为单一、经营规模较小。
目前,美国应用材料和日本荏原所生产的 CMP 设备均已达到 5nm 制程工艺水平,公司 CMP 设备则主要应用于 28nm 及以上制程生产线,14nm 制程工艺仍在验证中,在先进制程领域技术实力与上述两家国际 CMP 设备巨头仍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半导体专用设备企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与所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及所合作的集成电路制造厂商的工艺水平和市场地位密不可分,公司预计将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继续追赶国际 CMP 设备巨头。如果竞争对手开发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提供更好的价格或服务、或将 CMP 产品与
其他优势设备打包出售,则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均会受到不利影响。半导体设备市场的快速增长以及我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和进口替代预期,还将吸引更多的潜在进入者,因此公司还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二)技术创新风险
5公司所处的化学机械抛光设备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涉及集成电
路、机械、材料、物理、力学、化学、化工、电子、计算机、仪器、光学、控制、
软件工程等多学科领域,是多门类跨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研发制造难度大。公司产品已进入部分国际主流集成电路制造商在国内的大生产线,可实现 28nm 及以上成熟制程的产业化应用,高端工艺技术水平 14nm制程仍处于客户验证阶段,而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应用材料和日本荏原分别已实现 5nm 制程和部分材质 5nm
制程的工艺应用。与国际领先的竞争对手美国应用材料和日本荏原相比,公司的技术和设备缺乏在更先进的集成电路大生产线中验证和应用的机会,在先进工艺应用的技术水平上存在一定差距。如果不能紧跟国内外半导体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充分关注客户多样化、独特的工艺需求,或者后续研发投入不足,公司将面临因无法保持持续创新能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三)技术迭代风险
CMP 技术本身就是芯片制造到了 0.35μm技术节点后诞生的新工艺技术,直至目前最先进的 5-3nm 制程也仍采用 CMP 技术进行晶圆全局平坦化,且 12 英寸晶圆也是目前最先进制程的芯片制造生产线所采用的尺寸标准,因此 CMP 设备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不存在技术迭代周期,但是设备中各核心模块的技术和控制系统会不断升级。在下游芯片制造厂商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半导体设备厂商的技术迭代升级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公司产品技术升级不能满足客户对更先进制程生产的需求,再或未来芯片制造颠覆性新技术的出现,都可能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先进程度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报告期内公司采用销售预测单安排生产,对应产品存在无法实现最终销售的风险
公司产品均需根据客户的差异化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及生产制造,主要采用库存式生产和订单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管理方式,其中 Demo 机台全部采取库存式生产,销售机台采用库存式生产和订单式生产相结合的方式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共生产 CMP 设备 141 台,其中通过销售预测单安排生产的 64 台,占比为
45.39%。
对于 Demo 机台,公司在获得客户验收前无法取得正式订单,如果未来最终
6无法获得客户验证通过,相关机台为其客户定制的部分模块可能存在减值的风险;
对于销售机台,虽然公司依据销售预测单所预生产的通用模块可以应用于其他同类型机台订单生产中,但仍存在应客户的要求在获得正式订单前为其预生产差异模块甚至完成定制化整机生产的特殊情况。若遇到集成电路产业景气度大幅下滑、客户需求大幅减弱、参与招投标没有中标、订单意外取消等不利因素,导致库存的模块和整机无法实现最终销售,则公司将会面临调整生产计划和更换差异模块导致生产成本支出加大、存货账龄加长等情形,对公司的生产、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与清华大学合作研发并经其授权使用专利的风险
清华大学拥有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 CMP 领域的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前瞻性和人才储备,可以为公司 CMP 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提供探索性理论研究。
因此,公司自成立以来与清华大学在 CMP 领域开展了深入的产学研合作,主要由公司负责项目应用和产业化开发,清华大学负责为研发项目涉及的基础机理进行实验室研究。报告期内,公司与清华大学开展了4项合作研发项目并签署有相关协议,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公司与清华大学合作研发对提升公司基础研究水平产生了积极作用。
尽管公司具有独立的产品研发能力,并与清华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向清华大学支付了前期研究费用,但清华大学一旦与公司终止合作关系、改变合作模式或者背离合作宗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未来产品研发的前瞻性理论研究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209项专利,其中107项系与清华大学共有。双方已签署相关协议,对共有专利权属、使用进行了明确约定。此外,公司存在经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授权使用其独有专利的情况。根据公司与清华大学签订的相关专利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其独有的
48 项 CMP 相关专利,许可期限至专利失效,该等许可系不可撤销的许可,清华
大学在任何情况或条件下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停止授权。
7如出现因合作研发相关协议约定不完善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该等共有专利
权属及经授权使用专利事项产生纠纷,公司将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分季度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季度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一季度11896.1014.78%2731.297.08%72.610.34%
二季度17464.9321.70%3298.658.55%3451.5916.36%
三季度25023.7931.09%8927.0023.13%6543.0231.02%
四季度26103.2332.43%23632.2561.24%11025.5352.27%
合计80488.05100.00%38589.19100.00%21092.75100.00%
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大型集成电路制造商,其投资采购习惯通常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国内许多集成电路厂商通常在每年年初确定全年的资本性支出计划,此后开展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导致公司大部分设备取得客户验收、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对集中于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的收入一般而言占全年的收入比重是四个季度中最高的,营业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波动。因此,公司每年在各个季度之间会存在经营业绩的不均衡分布,投资者不能以单个季度或半年的经营业绩简单推测全年的业绩水平。
(七)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94.96%、85.71%
和92.99%,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由于集成电路制造行业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国内外主要集成电路制造商均呈现经营规模大、数量少的行业特征,公司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的集中度较高。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商业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下游半导体厂商的资本性支出密切相关,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变化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公司后续不能持续开拓新客户或对单一客户形成重大依赖,将不利于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8(八)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2370.48万元、22902.96万元和
65431.8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65%、59.35%和81.29%。其中
公司对关联方长江存储和华虹集团的具体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交易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关联方内容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CMP 设备 45815.80 56.92% 10500.00 27.21% 8748.67 41.48%长江存储配套材料及
7607.719.45%2319.496.01%138.820.66%
技术服务
CMP 设备 11223.50 13.94% 9855.00 25.54% 3226.28 15.30%华虹集团配套材料及
784.810.98%228.470.59%17.930.09%
技术服务
合计65431.8181.29%22902.9659.35%12131.7057.52%
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向关联方长江存储和华虹集团关联销售金
额及占比较高的主要背景如下:近年来,长江存储与华虹集团产能高速扩张,对半导体设备的投资支出较大。在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的大背景下,半导体装备的国产化应用进程得到快速提高,两家公司国产替代的需求日益提升,采购国产装备占比大幅提高,而公司作为目前国内唯一能提供 12 英寸 CMP 设备的半导体设备厂商,凭借自身的产品实力获得了两家公司在快速扩产阶段的批量采购订单。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尚在发展初期,开拓客户和实现销售机台的数量较少,导致与长江存储和华虹集团的交易金额占比相对较高,进而导致关联销售占比较高。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69 台发出 CMP 机台里,属于关联方的机台共 20台,占比28.99%,随着非关联方对国产机台需求的增加,预计关联交易占比将会有所降低。
报告期内,长江存储和华虹集团对公司 CMP 设备相关交易通常履行了招标手续,公司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若公司未来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或关联交易定价显失公允,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9(九)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承担了多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对公司收益的影响金额分别为2616.70万元、8181.24万元和8773.45万元,占各期毛利的比重为39.68%、55.55%和24.37%,由于公司经营规模较小,政府补助变化会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获得政府补助或政府补助显著降低,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如果国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未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则可能面临因税收优惠减少或取消而降低盈利水平的风险。
(十)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092.75万元、38589.19
万元和80488.0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4772.33万元、
1461.46万元和11397.60万元。公司所在行业前期研发投入高,在机台量产前
和产品持续创新升级时公司需要保持较大强度的研发投入;同时公司所销售的设
备需工艺测试一段时间通过客户验证后方可确认销售收入,早期产销量及经营规模较小,而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导致2019年度公司存在亏损,2020年开始实现由亏转盈。如果未来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景气度下行、主要客户削减资本开支、公司大幅增加研
发投入或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客户等情形,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公司存在业绩波动甚至再度亏损的风险。
(十一)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股权可能无偿划转引致的风险
2021年12月10日,清华大学与四川能投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拟将所持有的清华控股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四川能投,划转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4月18日,清华大学与四川省国资委及四川能投签订了《关于之补充协议》,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入方由四川能投调整为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资委同意将清华控股100%股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四川能投(以下简称“股权无偿划转及重组”),交易完成后,最
10终由四川能投持有清华控股100%股权。截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股权无偿
划转及重组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不实施进一步
审查的决定书,清华大学将清华控股100%股权划转至四川省国资委的事项已分别获得四川省国资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批复,四川省国资委将清华控股
100%股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四川能投相关具体事项尚需获得四川省国资委进一步批复。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及重组最终完成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清华大学变为四川省国资委。
公司自成立以来与清华大学在 CMP 领域开展了深入的产学研合作,报告期内公司与清华大学开展了4项合作研发项目并签署有相关协议。尽管公司具有独立的产品研发能力,并与清华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支付了前期研究费用,但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及重组完成后,清华大学将不再继续控制本公司,若未来双方因此情况在产学研方面发生终止合作关系、改变合作模式或者背离合作宗旨等情形,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未来产品研发的前瞻性理论研究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作为清华大学控制的下属企业,在人才招聘、银行授信等方面均享有清华大学校企的身份而较为便利,若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及重组完成后,公司无法再拥有前述身份的情形下,未来在人才招聘、银行授信等方面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将可能对公司长远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11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2〕890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155 号”批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
股本为10666.6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389.6849万股股票将于2022年6月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海清科”,证券代码为“688120”。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2年6月8日
(四)股票简称:华海清科;股票扩位简称:华海清科
(五)股票代码:688120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6666700股
12(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666700 股,全部为本次公开发行
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896849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2769851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573174股。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华海清科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841431股,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731743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所持的731743股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
售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华海清科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
841431股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1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3390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39个。根据摇号结果,
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196677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58%,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77%,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49%。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45.77亿元,发行人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8.05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5.88%,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项的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14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中文名称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watsing Technology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064042488E法定代表人张国铭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4月10日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3月18日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1号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1号邮政编码300350
联系电话022-59781962
传真号码022-59781796
公司网址 www.hwatsing.com
电子信箱 ir@hwatsing.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资本证券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崔兰伟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
022-59781962
号码
机电设备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产品的
制造、安装、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
询服务;晶圆加工;机电设备及耗材制造、销售;电子专用
经营范围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机动车充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为准。
主营业务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所属行业年修订)》,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5(一)控股股东
1、直接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清控创投直接持有公司300672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840%,为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5768795807法定代表人赵燕来成立日期2011年6月14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0万元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永久片区南粤大道西侧平安物注册地址
流办公楼2楼2-2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A 座 25 层
股东构成清华控股持有100%的股权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主营业务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参与创立创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
清控创投为投资控股型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务的关系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日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442741.10201159.3613665.25
注:以上2021年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审计。
2、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清华控股持有清控创投100%的股权,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清华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985670J法定代表人龙大伟成立日期1992年8月26日
16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实收资本25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科技大厦)A 座 25 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科技大厦)A 座 25 层
股东构成清华大学持有100%的股权
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实业投资及管理;企业收购、兼并、
资产重组的策划;科技、经济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及人员培训;
主营业务
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高科技企业孵化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
清华控股为控股型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务的关系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日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3940976.90962772.13-191315.11
注:以上2021年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清华大学持有清华控股100%股权,实际控制公司30067237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584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清华大学是隶属于教育部管辖的重点高校之一。在国家和教育部的支持下,清华大学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
合作、社会服务以及整体办学条件等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目前,清华大学设有21个学院、59个系,是一所具有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医学等学科门类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拟无偿划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股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文件的要求,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清华大学于2021年12月10日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所持清华控股100%股权划转给四川能投,划转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于2022年4月
1718日收到通知,本次无偿划转方式及实施安排发生适当调整,清华大学于2022年4月18日与四川省国资委及四川能投签订了《关于之补充协议》。有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入方由四川能投调整为四川省国资委,即清华大学将其持有的清华控股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资委同意将清华控股100%股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四川能投,最终由四川能投持有清华控股100%股权。本次无偿划转方式及实施安排调整不改变四川能投作为清华控股100%股权最终承接方的地位,前述股权无偿划转及重组为一揽子交易。
四川能投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2月21日注册资本988900万元实收资本988900万元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飞大道 1 号 A 区 10 栋主要生产经营地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719号2号楼
股东构成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国资委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能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主营业务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四川能投为控股型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主营业务的关系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日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19930501.186162467.56208693.20
注:以上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出具的说明,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虽然是四川能投的控股股东,但四川发展和四川能投的主要负责人均为四川省委提名、省政府任免,四川能投系四川省国资委直接控制和管理的企业。若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及重组划转完成后,四川能投将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
18股东,四川省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2年4月30日,上述股权无偿划转及重组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书,清华大学将清华控股
100%股权划转至四川省国资委的事项已分别获得四川省国资委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的批复,四川省国资委将清华控股100%股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四川能投相关具体事项尚需获得四川省国资委进一步批复。
(四)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清控创投直接持有公司300672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9%,为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持有清控创投100%的股权,为公司的间接
控股股东;清华大学持有清华控股100%股权,实际控制公司30067237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1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19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能超过6年。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情况推荐人选聘情况任期
1路新春董事长发起人股东
2赵燕来董事发起人股东
3张国铭董事发起人股东
4徐春欣董事发起人股东
创立大会暨2020
2020/3/12-
5杨丽永董事发起人股东年第一次临时股
2023/3/11
东大会选聘
6李昆董事发起人股东
7金玉丰独立董事发起人股东
8李全独立董事发起人股东
9管荣齐独立董事发起人股东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名为职工代表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情况提名人选举情况任期创立大会暨2020
2020/3/12-
1周艳华监事会主席清控创投年第一次临时股
2023/3/11
东大会选聘
2高卫星监事科海投资2020年第三次临2020/8/11-
3刘臻监事国投基金时股东大会选聘2023/3/11
4许振杰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2020年第一次职2020/3/12-
5王旭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工代表大会选举2023/3/11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8名高级管理人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
20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选举情况任期
1张国铭总经理
2李昆常务副总经理
3檀广节资深副总经理第一届董事2020/3/12-
会第一次会
4沈攀副总经理2023/3/11议聘任
5孙浩明副总经理
6崔兰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7王同庆副总经理第一届董事2020/9/9-
会第六次会
8赵德文副总经理2023/3/11议聘任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
1路新春董事长、首席科学家
2王同庆副总经理
3赵德文副总经理
4沈攀副总经理
5裴召辉供应链总监
6许振杰监事、工程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7田芳馨工程技术中心部门资深经理
8郭振宇工程技术中心部门资深经理、总经办主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
份、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长、首席科学家路新春直接持股6347754股,持股比例5.9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21直接持股在直接持股主体
姓名公司职务间接持股比例主体的出资比例
董事长、首席科学家、核心清津厚德17.59%1.35%路新春
技术人员清津立德0.92%0.01%
张国铭董事、总经理清津厚德8.37%0.64%
李昆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清津厚德6.07%0.47%
檀广节资深副总经理清津厚德3.55%0.27%
王同庆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清津厚德7.37%0.57%
赵德文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清津厚德6.91%0.53%
沈攀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清津厚德6.73%0.52%
清津厚德6.66%0.51%孙浩明副总经理
清津立言8.46%0.01%
崔兰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清津厚德6.61%0.51%
刘臻监事国投基金0.01%0.0005%
许振杰职工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清津厚德5.97%0.46%
王旭职工监事清津厚德0.26%0.02%
裴召辉核心技术人员清津厚德6.73%0.52%
田芳馨核心技术人员清津厚德6.73%0.52%
郭振宇核心技术人员清津立德33.80%0.48%
注:间接持股比例为根据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与上述人员持有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额比例相乘计算所得。
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未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22发行人为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
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于2019年8月至10月,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清津厚德、清津立德、清津立言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清津厚德、清津立德及清津立言三个员工持股平台于2019年8月受让路新春持有的华海清
科有限1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并以参与2019年10月华海清科有限增资的方式获得875.736万元出资额的股权,合计持有华海清科有限1875.736万元出资额,对应持有股改后股份公司977.8112万股股份。
本次发行前,清津厚德、清津立德及清津立言合计持有发行人12.2226%股份,全部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一)清津厚德
清津厚德直接持有发行人8189946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0.2374%,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7.6781%,清津厚德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清津厚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1571.077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MA05WPQMXT成立日期2017年9月28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浩明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主要经营场所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828号)
清津厚德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主要业务为对华海清科的股权主营业务投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务的关系
清津厚德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号姓名(万元)(%)类型
1孙浩明104.61436.66副总经理普通合伙人
2路新春281.856117.94董事长、首席科学家有限合伙人
3张国铭131.42868.37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23序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号姓名(万元)(%)类型
4王同庆115.71437.37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5赵德文108.57146.91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6沈攀105.71436.73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7裴召辉105.71436.73总监有限合伙人
8田芳馨105.71436.73资深经理有限合伙人
9崔兰伟103.80956.61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有限合伙人
10李昆95.41806.07常务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11许振杰93.80955.97总监、职工监事有限合伙人
12檀广节55.71433.55资深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13刘艳吉23.80951.52资深总监有限合伙人
14潘继岗14.35410.91总监有限合伙人
15张敏6.81800.43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16王玉6.81800.43副总监有限合伙人
17李长坤6.81800.43资深经理有限合伙人
18翟佳6.81800.43经理有限合伙人
19王宇6.81800.43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0马占林6.81800.43经理有限合伙人
21杨贵璞6.81800.43资深经理有限合伙人
22韩战捷6.00000.38总监有限合伙人
23徐海洋6.00000.38经理有限合伙人
24王峰5.45440.35经理有限合伙人
25辜声攀5.45440.35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26乐昌盛5.45440.35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27陈交建5.45440.35主管有限合伙人
28赵慧佳5.45440.35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29王旭4.09080.26副经理、职工监事有限合伙人
30刘金兵3.00000.19经理有限合伙人
31田丰2.85710.18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4序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号姓名(万元)(%)类型
32许斌2.38100.15主管有限合伙人
33张玉同2.38100.15主管有限合伙人
34王玄兵2.38100.15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35宋庭来2.38100.15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36孙道震2.04540.13主管有限合伙人
37万明军2.04540.13主管有限合伙人
38甄辉2.04540.13主管有限合伙人
39毛腾2.04540.13主管有限合伙人
40王春龙2.04540.13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1郭秀娜2.04540.13主管有限合伙人
42郭景环2.04540.13主管有限合伙人
43贾弘源1.90480.12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4崔利鹏1.19050.08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5王江涛0.95240.06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合计1571.0779100.00--
(二)清津立德
清津立德直接持有发行人1520373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9005%,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4253%,清津立德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清津立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291.6533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R56R25成立日期2019年8月1日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振宇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主要经营场所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1267号)
清津立德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主要业务为对华海清科的股权主营业务投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25务的关系
清津立德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姓名(万元)(%)
1郭振宇98.571433.80资深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普通合伙人
2吴云龙11.90484.08经理有限合伙人
3张敬业11.90484.08经理有限合伙人
4金军11.90484.08资深经理有限合伙人
5郑树茂11.90484.08经理有限合伙人
6都健10.71433.67副总监有限合伙人
7冯巨震9.52383.27经理有限合伙人
8靳富8.33332.86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9张丛7.17702.46总监有限合伙人
10徐林燕6.81802.34经理有限合伙人
11李海涛6.81802.34经理有限合伙人
12樊伟强5.45441.87主管有限合伙人
13付开贵5.45441.87主管有限合伙人
14龙峰5.45441.87经理有限合伙人
15陈蕊5.45441.87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6王剑5.45441.87主管有限合伙人
17王国栋5.45441.87经理有限合伙人
18马海港5.45441.87主管有限合伙人
19刘华娓5.45441.87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20肖月朝5.45441.87主管有限合伙人
21刘乐5.45441.87主管有限合伙人
22吕春玲5.45441.87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23孙传恽4.76191.63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24刘卫国4.09081.4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5曹阳4.09081.40主管有限合伙人
26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序号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姓名(万元)(%)
26王佩佩4.09081.40主管有限合伙人
27曾羿博4.09081.40主管有限合伙人
28庞伶伶4.09081.40主管有限合伙人
29陈映松4.09081.40主管有限合伙人
30路新春2.68240.92董事长、首席科学家有限合伙人
31郑广建2.04540.7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2尹国强2.04540.7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合计291.6533100.00-
(三)清津立言
清津立言直接持有发行人67793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0847%,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0.0636%,清津立言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清津立言(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13.004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RHB22G成立日期2019年8月1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浩明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主要经营场所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1268号)
清津立言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主要业务为对华海清科的股权主营业务投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务的关系
清津立言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姓名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万元)(%)
1孙浩明1.10008.46副总经理普通合伙人
2陈福发11.904891.54-有限合伙人
合计13.0048100.00-
27注:陈福发于2021年11月离职。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期为自授予日起至公司成功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在持股对象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期间,如有员工因负面行为离职,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其认购时的原价收回其剩余财产份额;如有员工非因负面行为离职,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其认购时的原价加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率或其财产份额对应的届时华海清科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金额中的较高者收回其剩余财产份额。
锁定期满后,持股平台减持相关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办理。
清津厚德、清津立德及清津立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万股)(%)(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清控创投(SS) 3006.7237 37.58 3006.7237 28.19 36 个月
清津厚德818.994610.24818.99467.6812个月
路新春634.77547.93634.77545.9512个月
28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万股)(%)(万股)(%)
科海投资(SS) 594.2760 7.43 594.2760 5.57 12 个月
国投基金500.00006.25500.00004.6912个月
朱煜398.53394.98398.53393.7412个月
雒建斌387.87984.85387.87983.6412个月
青岛民芯200.00002.50200.00001.8712个月
金浦国调175.00002.19175.00001.6412个月
清津立德152.03731.90152.03731.4312个月
天津领睿150.00001.88150.00001.4112个月
国开科创(SS) 150.0000 1.88 150.0000 1.41 12 个月
浙创投150.00001.88150.00001.4112个月
石溪资本150.00001.88150.00001.4112个月
大成汇彩100.00001.25100.00000.9412个月
中芯海河100.00001.25100.00000.9412个月
武汉建芯100.00001.25100.00000.9412个月
融创租赁100.00001.25100.00000.9412个月
水木愿景50.00000.6350.00000.4712个月
金浦新潮50.00000.6350.00000.4712个月
金浦新兴25.00000.3125.00000.2312个月
清津立言6.77930.086.77930.0612个月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
--73.17430.6924个月限公司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
华海清科1号战略配--84.14310.7912个月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摇号锁定新股--119.66771.126个月
小计8000.0000100.008276.985177.6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389.684922.40-
小计--2389.684922.40-
合计8000.0000100.0010666.67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29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 清控创投(SS) 30067237 28.1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清津厚德81899467.6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路新春63477545.9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 科海投资(SS) 5942760 5.5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国投基金50000004.6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朱煜39853393.7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雒建斌38787983.6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青岛民芯20000001.8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金浦国调17500001.6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清津立德15203731.4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6868220764.39-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认购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
股份数量为731743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74%,跟投金额为99999998.38元。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配售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初始认购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不新股配售经投资者名称(自上市之数(万股)(万股)含佣金)(元)纪佣金(元)
日起)
30限售期限初始认购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不新股配售经投资者名称(自上市之数(万股)(万股)含佣金)(元)纪佣金(元)
日起)国泰君安证裕投
133.333573.174399999998.38-24个月
资有限公司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华海清科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
2022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董事会同意
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份额比例
如下:
序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姓名职务员工类别号(万元)的持有比例
1路新春董事长、首席科学家2650.0022.93%核心员工
2张国铭总经理1000.008.65%高级管理人员
3李昆常务副总经理221.501.92%高级管理人员
4王同庆副总经理290.002.51%高级管理人员
5孙浩明副总经理330.002.86%高级管理人员
6崔兰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310.002.68%高级管理人员
7裴召辉总监120.001.04%核心员工
8王旭副经理、职工监事125.001.08%核心员工
9薛永俊主管150.001.30%核心员工
资深经理、总经理办公
10郭振宇170.001.47%核心员工
室主任
11王江涛副经理180.001.56%核心员工
12付永旭主管160.001.38%核心员工
31序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
姓名职务员工类别号(万元)的持有比例
13赵慧佳副经理185.001.60%核心员工
14王宇工程师150.001.30%核心员工
15张丛总监205.001.77%核心员工
16许振杰总监、职工监事270.002.34%核心员工
17徐海洋经理130.001.12%核心员工
18王国栋经理130.001.12%核心员工
19冯巨震经理150.001.30%核心员工
20韩战捷总监180.001.56%核心员工
21吴云龙经理170.001.47%核心员工
22田芳馨资深经理260.002.25%核心员工
23李海涛经理130.001.12%核心员工
24肖月朝主管160.001.38%核心员工
25马海港主管100.000.87%核心员工
26樊伟强主管100.000.87%核心员工
27郑树茂经理180.001.56%核心员工
28龙峰经理140.001.21%核心员工
29王玉副总监220.001.90%核心员工
30乐昌盛副经理130.001.12%核心员工
31宋庭来副经理160.001.38%核心员工
32许斌主管135.001.17%核心员工
33辜声攀副经理120.001.04%核心员工
34王玄兵副经理120.001.04%核心员工
35张敏副经理160.001.38%核心员工
36张玉同主管110.000.95%核心员工
37陈交建主管100.000.87%核心员工
38潘继岗总监330.002.86%核心员工
39都健副总监220.001.90%核心员工
40刘金兵经理180.001.56%核心员工
41金军资深经理210.001.82%核心员工
42翟佳经理130.001.12%核心员工
43吕春玲副经理100.000.87%核心员工
44郭景环主管120.001.04%核心员工
32序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
姓名职务员工类别号(万元)的持有比例
45徐林燕经理130.001.12%核心员工
46王峰经理195.001.69%核心员工
47张宗荣北京子公司总监340.002.94%核心员工
合计11556.50100.00%-
注1: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设立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已于2021年7月30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SG210)。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始计算。
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初始认购新股配售限售期限获配股数获配金额(不投资者名称股数(万经纪佣金(自上市(万股)含佣金)(元)股)(元)之日起)华海清科1号资
266.667084.1431114989960.46574949.8012个月
管计划
33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66667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6.6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四、发行市盈率:127.90倍(每股收益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3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07元(按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29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64427.12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228 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436.59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费用名称不含税金额(万元)
1保荐和承销费用(含辅导费)13789.70
2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750.00
3律师费用316.04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2.83
34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28.02
合计15436.59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48990.5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3595户
十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2666.67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为157.317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9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78.4026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78.4026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30.9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40409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66.698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4.2513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4.2513万股。
35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
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04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截至2022年3月
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于2022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562号)。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
2022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837.82万元,同比增长192.85%;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9123.60万元,同比增长121.6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91.48万元,同比增长
36458.22%。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2021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22年1-6月业绩预告
经初步预测,公司2022年1-6月主要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1-6月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55000-7000029361.0287.32%-138.4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4000-180007054.2198.46%-155.17%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10000-120003458.37189.15%-246.98%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前述2022年1-6月财务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37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12000100000000000003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12050180080009688120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康支行305001201090076644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27139487878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38(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9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唐伟、裴文斐
联系人:唐伟、裴文斐
项目协办人:陈静
项目组成员:陈圳寅、寻国良、黄央、刘凯、郭若曦、贾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华海清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唐伟、裴文斐作为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唐伟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九部副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保荐代表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保立佳 IPO 项目、可靠股份 IPO 项目、天壕节能 IPO 项目、长丰汽车 IPO 项目、东北制药非公开发
行项目、建发股份配股项目、京能热电非公开发行项目、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项
目、金融街非公开发行项目、国投电力公开增发项目、冀东水泥配股项目、中闽
40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ST 仪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壕节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裴文斐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指南针 IPO 项目、天音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航天科技配股项目、
中航高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人民同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41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和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且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公
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2、公司除控股股东清控创投、路新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路新春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43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国铭、李昆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44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崔兰伟、孙浩明、檀广节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46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沈攀、王同庆、赵德文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47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郭振宇、裴召辉、田芳馨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84、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许振杰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3、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9的相关规定执行。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监事王旭、刘臻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50的相关规定执行。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1、自华海清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海清科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华海清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华海清科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华海清科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海清科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华海清科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华海清科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华海清科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华海清科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华海清科
51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华海清科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华海清科股份总数的2%,且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减持华海清科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公
司将在华海清科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海
清科股份的,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华海清科所有;(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全力支持华海清科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
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本公司将按照本次发行申请过程中本公司正式盖章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形除外)。在上述股份锁定条件解除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华海清科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并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具体确定;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
52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清津厚德、清津立德、清
津立言、路新春、科海投资和国投基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可在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在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次发行申请、审核及上市过程中本企业/本人
已正式盖章/签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具体减持数量。
2、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
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本次发行申请过程中本企业/本人正式盖
章/签署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华海清科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
53式具体确定。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
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机制,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54能触发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
二选择:*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5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2)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3)三年内累计用
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50%。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56*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
的20%;*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
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2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75%,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57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资金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7、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
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相应调减或
58停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如下:“1、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华海清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承诺如下:“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华海清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我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94、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1、保证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华海清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华海清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华海清科控股股东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产品生产体系、服务支撑体
系和管理流程,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3、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60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
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61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
述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承诺如下:
“1、本公司/我校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我校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华海清科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华海清科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同时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若公司
62未能执行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公告的方式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如下:
“1、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63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承诺如下:
“1、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64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校将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1、华海清科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华海清科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海清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安排华海清科控股股东回购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华海清科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公开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65(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
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
承诺“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
66红或本人薪酬(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
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公开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转让发行人(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67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
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1、我校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公开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
2、若我校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我校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我校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我校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我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我校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
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我校将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
68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我校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全部收益将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交付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我校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我校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我校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我校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5、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华海清科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公开披
露的各项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华海清科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向华海清科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转让华海清科(或间接持有的华
69海清科)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华海清科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华海清科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华海清科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华海清科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
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1)单独或与
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
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
收购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股权;(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
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
70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
“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清华大学出具了《关于下属企业有关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声明如下:
“我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形。”清华大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我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不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2)我校承诺,不支持、不批准我校下属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它经济活动,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或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它经济活动。
(3)我校承诺将促使我校下属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经营范
围和投资方向上,避免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对发行人已经进行建设的项目,将不会进行同样的建设或投资。”
3、四川能投出具的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华海清科或其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1)单独或与第
71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海清科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
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与华海清科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股权;(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控股股东清控创投、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1、我校将尽量避免我校以及我校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我校及我校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和资产;
4、我校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
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校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我校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我校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将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72本承诺函在我校作为华海清科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承诺“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和资产;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
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公司确
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华海清科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3、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清津厚德(连同清津立德、清津立言)、科
海投资及国投基金的承诺“1、本企业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名单,以及本企业及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732、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
生关联交易事项;
4、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承诺人以及承诺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承诺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
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
74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5、四川能投出具的承诺“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华海
清科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从华海清科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将严格遵守华海清科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华海清科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华海清科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华海清科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华海清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公司出具了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金浦国调和金浦新潮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有国泰君安的投资,国泰君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0.001%。除前述情形外,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75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海润天睿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国融兴华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765、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中审众环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
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稳定股价、股票回购、赔偿投资者、股票减持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7(本页无正文,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78(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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