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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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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平淡 发表于 2022-5-5 00:00:00 浏览:  5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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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336号;
于德翔,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君,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杜波,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宋国峰,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经查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特锐德于2021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对多个经营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特锐—1—德对2016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1年前三季度财务报
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减2017年利润总额11547.01万元、占调整前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9.27%,调减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675.65万元、占调整前净
利润的比例为31.17%;调增2020年利润总额4328.70万元,占调整前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5.13%。
特锐德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特锐德董事长于德翔、总裁周君、财务总监杜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特锐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特锐德时任总裁宋国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特锐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二、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德翔、总裁周
君、财务总监杜波、时任总裁宋国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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