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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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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6-2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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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7证券简称:华谊兄弟公告编号:2022-042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王忠军、王忠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0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王忠军、王忠磊:
你们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
200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你们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由34.41%
下降至23.74%累计变动比例10.67%,其中因2015年8月14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累计权益比例减少7.54%;2015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0日,因你们主动增减持、公司回购注销股份、股票期权行权等导致累计权益比例减少3.13%。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2日,你们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
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提交整改报告,并将以此为鉴,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强化公司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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