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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神州数码)第05号
2022年5月18日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法律意见书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1法律意见书(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五)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其他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形成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并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5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59)(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
2法律意见书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二)2022年5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证上〔2022〕439号)等通知精神,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召开线上股东大会。鉴于北京市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根据公司2022年5月14日发布的《提示性公告》,为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号召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讯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通过“神州视讯 Pro”客户端以视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不再设置现场会议。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
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提示性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提示性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股份
241652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71%。其中:(1)通过视讯
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154777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537%;(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股份86875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3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有
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讯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
载明的2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鉴于本次通过视讯方式参加会议的仅有一名股东代理人,因此,由该股
东代理人与本所律师、监事代表共同对通过视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
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
4法律意见书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视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结合本次股东大会视讯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1.0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熊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类别同意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总体表决情况
19498916480.6898%
同意中小投资者表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决情况
348716087.0308%
备注:上述议案1.01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类别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议有效表总体
(股)股份总数比(股)股份总数比(股)决权股份表决例例总数比例情况
23854560498.7141%31073351.2859%10.0000%
同意反对弃权中小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投资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议中小投者表(股)(股)(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资者有效
5法律意见书
决情股份总数比股份总数比表决权股况例例份总数比例
89947722.4487%310733577.5513%10.0000%
2.0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类别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议有效表总体
(股)股份总数比(股)股份总数比(股)决权股份表决例例总数比例情况
23854560498.7141%31073351.2859%10.0000%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中小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议中小投投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资者有效者表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
(股)(股)(股)表决权股决情股份总数比股份总数比份总数比况例例例
89947722.4487%310733577.5513%10.0000%
2.0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类别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议有效表总体
(股)股份总数比(股)股份总数比(股)决权股份表决例例总数比例情况
23854560498.7141%31073351.2859%10.0000%
中小同意反对弃权投资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者表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议中小投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决情(股)(股)(股)资者有效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况表决权股
6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比股份总数比份总数比例例例
89947722.4487%310733577.5513%10.0000%
2.0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类别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议有效表总体
(股)股份总数比(股)股份总数比(股)决权股份表决例例总数比例情况
23854560498.7141%31073351.2859%10.0000%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中小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议中小投投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资者有效者表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
(股)(股)(股)表决权股决情股份总数比股份总数比份总数比况例例例
89947722.4487%310733577.5513%10.0000%
2.0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类别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议有效表总体
(股)股份总数比(股)股份总数比(股)决权股份表决例例总数比例情况
23854560498.7141%31073351.2859%10.0000%
同意反对弃权中小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投资占出席会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者表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议中小投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决情(股)(股)(股)资者有效股份总数比股份总数比况表决权股例例
7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比例
89947722.4487%310733577.5513%10.0000%
2.0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类别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议有效表总体
(股)股份总数比(股)股份总数比(股)决权股份表决例例总数比例情况
23854560498.7141%31073351.2859%10.0000%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中小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议中小投投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资者有效者表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
(股)(股)(股)表决权股决情股份总数比股份总数比份总数比况例例例
89947722.4487%310733577.5513%10.0000%
2.0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类别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议有效表总体
(股)股份总数比(股)股份总数比(股)决权股份表决例例总数比例情况
23854560498.7141%31073351.2859%10.0000%
同意反对弃权中小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投资占出席会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者表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议中小投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决情(股)(股)(股)资者有效股份总数比股份总数比况表决权股例例
8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比例
89947722.4487%310733577.5513%10.0000%
2.0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类别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议有效表总体
(股)股份总数比(股)股份总数比(股)决权股份表决例例总数比例情况
23854560498.7141%31073351.2859%10.0000%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中小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议中小投投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资者有效者表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
(股)(股)(股)表决权股决情股份总数比股份总数比份总数比况例例例
89947722.4487%310733577.5513%10.0000%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9法律意见书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结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5月18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姚刚、程凤。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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