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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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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占云 发表于 2022-5-19 00:00:00 浏览:  3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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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4证券简称:神州数码公告编号:2022-066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讯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视讯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2、召开方式:视讯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召集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独立董事王能光先生
5、本次会议的通知与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5月14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241652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71%。
2、视讯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
154777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537%。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86875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34%。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
4006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9%。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视讯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视讯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熊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94989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89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308%。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熊辉先生当选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8545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7%;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13%;
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8545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7%;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13%;
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38545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7%;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13%;
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8545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7%;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13%;
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8545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7%;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13%;
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8545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7%;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13%;
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8545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7%;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13%;
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8545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7%;
反对3107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13%;
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刚、程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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