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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锐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软科技”)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为支持该公司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促进投资回报的实现,拟为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由锐软科技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锐软科技30%
股权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锐软科技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2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梁俊娇李侃
2022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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