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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自查报告的补充核查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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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自查报告的补充核查意见(一)

小基友 发表于 2022-6-1 00:00:00 浏览:  4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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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的补充核查意见(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电话:021-60561223传真:021-60561299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补充核查意见(一)
致: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金利华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于2022年5月9日出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未在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且更新了重组报告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补充核查意
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核查意见”)。为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出具的《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承诺等资料。其中,对于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
(二)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6个月内至本次调整交易方案后的《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之日止(即
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5月27日)期间的买卖情况。
二、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情况
1、马真先生买卖情况
在上述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晟先生直系亲属马真先生存在交易金利华电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均价(元)
12021-9-28集中竞价买入60024.03
22021-9-29集中竞价卖出60024.30根据马真先生出具的《马真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说明及承诺函》,马真先生不了解证券法律、法规,不清楚马晟先生的具体岗位职责,同时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论证和决策,未从其直系亲属处得知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其买卖金利华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判断作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其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同时马真先生承诺,在上述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并且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金利华电股票的交易。
2、汪念女士买卖情况
在上述自查期间,交易对方韦日鹏先生直系亲属汪念女士存在交易金利华电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元)
12021/11/25集中竞价证券买入2000.0024.40
22021/11/29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000.0024.08
32021/11/30集中竞价证券卖出2000.0025.3
42021/12/2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000.0024.81
52021/12/3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000.0024.78
62021/12/10集中竞价证券卖出1000.0025.08
72021/12/13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000.0024.08
82021/12/14集中竞价证券卖出2000.0024.98
92021/12/15集中竞价证券卖出900.0025.19
102021/12/20集中竞价证券买入3000.0024.44
11集中竞价证券卖出2000.0025.45
2021/12/22
12集中竞价证券买入2000.0024.57
132021/12/23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000.0024.22
142021/12/30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000.0023.4
152022/1/13集中竞价证券买入900.0023.8
162022/1/18集中竞价证券买入2000.0023.55根据汪念女士出具的《汪念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说明及承诺函》,其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论证和决策,未从其直系亲属处得知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金利华电股票系基于自主判断后作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其个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在上述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其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并且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金利华电股票的交易。3、杨永龙先生买卖情况在上述自查期间,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海涛女士直系亲属杨永龙先生存在交易金利华电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元)
12021-08-23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800.0024.79
22021-08-24集中竞价证券卖出1800.0024.83
32021-09-28集中竞价证券买入7800.0024.10
42021-09-30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500.0024.12
52021-10-08集中竞价证券卖出9200.0024.27
62021-10-11集中竞价证券卖出100.0024.88根据杨永龙先生出具的《杨永龙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说明及承诺函》,其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论证和决策,未从其直系亲属处得知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金利华电股票系基于对金利华电的二级市场价值判断作出的个人投资行为。其个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在上述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其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并且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金利华电股票的交易。
4、何小春女士买卖情况
在上述自查期间,交易对方雍芝君先生直系亲属何小春女士存在交易金利华电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元)
12021-09-22集中竞价证券买入3200.0023.90
22021-09-23集中竞价证券买入2400.0023.80
32021-09-27集中竞价证券买入1400.0024.50
42021-11-11集中竞价证券卖出3500.0024.30
52021-11-17集中竞价证券卖出3500.0025.70根据何小春女士出具的《何小春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说明及承诺函》,其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论证和决策,未从其直系亲属处得知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金利华电股票系基于自主判断后作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其个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在上述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其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并且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金利华电股票的交易。
(二)非自然人买卖情况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情况:
在上述自查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易金利华电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均价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数量(元/股)股东代码0899080123账户交易情况
120210420自营买卖买入590013.02
220210423自营买卖卖出20012.87
320210428自营买卖卖出570012.82
股东代码0899080116账户交易情况
120210419自营买卖买入860013.05
220210420自营买卖买入90012.92
320210420自营买卖卖出90013.19
420210421自营买卖买入240012.91
520210421自营买卖卖出240012.80
620210422自营买卖买入60012.91
720210422自营买卖卖出60012.85
820210423自营买卖买入860012.67
920210423自营买卖卖出860012.73
1020210426自营买卖买入100012.68
1120210426自营买卖卖出100012.70
1220210429自营买卖买入210013.00
1320210429自营买卖卖出210013.05
1420210430自营买卖买入860013.38
1520210430自营买卖卖出860013.54
1620210506自营买卖买入380013.38
1720210506自营买卖卖出380013.15
1820210510自营买卖卖出860012.8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买卖金利华电股票属于自营交易部门根据其自身投资策略进行的量化投资。本独立财务顾问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隔离制度,并对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本独立财务顾问自营部门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论证与决策,亦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
本次自查期间,本独立财务顾问上述账户买卖金利华电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内幕知情人员已出具承诺函及自查报告声明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书面说明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如相关承诺、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则本补充核查意见所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补充核查意见(一)》签字盖章页)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李举东许重会
______________王朝阳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梅向荣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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