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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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