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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指定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指定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指定李立新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意董事会
指定郭贵和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以上代行职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公司应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并做好工作交接。
独立董事:
崔鹏黄攸立郑洪涛
2022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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