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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588 号
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傅肖宁律师参加浙江龙盛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龙盛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龙盛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阮伟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1.02选举姚建芳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1.03选举卢邦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1.04选举贡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1.05选举何旭斌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1.06选举欧其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2.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陈显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选举赵刚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选举梁永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3.01选举王勇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3.02选举李霞萍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13点30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法律意见书墟街道龙盛大道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4人,共计代表股份993878601股,占浙江龙盛股本总额的30.5495%。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8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80178976股,占浙江龙盛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3.980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6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13699625股,占浙江龙盛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6.5686%。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法律意见书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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