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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酒泉绿创智慧农村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目的符合公司利益,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文盛、万红波、赵新民
2022年06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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