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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限售条件、解限售比例、解限售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
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限售的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员工及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事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经审议《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包括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这两个核心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衡量经营利润的高低以及企业持续盈利能力。采用上述考核指标之一有利于激励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创造业绩。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事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杨雄、肖胜方、朱乾宇、孟跃中
2022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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