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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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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夕阳红 发表于 2022-6-6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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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70号
───────────────
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毛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姚石,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5号)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机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1-电晓君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支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账户组于2017年11月14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3%,之后仍继续交易,于2018年8月10日达到最高点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15.19%。磐京基金于2019年7月4日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
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及减持达到
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累计增持金额为1818175870.2元,减持金额为1635328381元。
毛崴、姚石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未及时依规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毛崴提出异议称,目前尚处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期内。姚石未回复异议。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及减持达到5%时,未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违规事实清楚。行政处罚决定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内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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