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使用不超过2.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不超过2.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保证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聘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吴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