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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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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6-18 00:00:00 浏览:  2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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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136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铜陵有色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铜陵有色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铜陵有色股东及股东代表60人,代表股份4279039309股,占铜陵有色总股份的40.6500%,均为截止至2022年6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铜陵有色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38545038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6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424535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0330%。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9人,代表股份433292845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2%。铜陵有色部分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铜陵有色第九届监事会、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对《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7608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55%;反对3142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4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862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462%;反对31425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28%;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尤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7490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034%,当选。
2.02.候选人:选举朱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7567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214%,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尤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9161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0464%,当选。
2.02.候选人:选举朱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9930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240%,当选。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铜陵有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方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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