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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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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2-6-9 00:00:00 浏览:  3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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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7证券简称:浩物股份公告编号:2022-40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6月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8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6月8日(星期三)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陆才垠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7人,代表股份数359147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199402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数
159744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3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1人,代表股份508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508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二〇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03156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02%;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2%;弃权52800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457%;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543%;弃权0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二〇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02766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015%;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2%;弃权5319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11%;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543%;弃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二〇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02745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958%;反对3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9%;弃权5319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58%;反对3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96%;弃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二〇二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02619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607%;反对33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0%;弃权5319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70%;反对33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84%;弃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二〇二一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02766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015%;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2%;弃权5319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11%;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543%;弃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6%。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5301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97%;反对38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6%;弃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30%;反对38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24%;弃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6%。
关联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533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77%;反对34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7%;弃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400%;反对34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854%;弃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0200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84%;反对33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0%;弃权538096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11%;反对33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84%;弃权10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0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0203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977%;反对32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9%;弃权538302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682%;反对32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760%;弃权10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5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李建辉先生、张烨炜先生、周建先生均做了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陈笛、孟柔蕾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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