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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
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三)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
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切实可行。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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