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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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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法律意见书

企鹅2917764367 发表于 2022-6-2 00:00:00 浏览:  5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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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华东建筑集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统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提示了通讯会议接入方式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
(1)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2年6月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48086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703%。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5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
以第二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5343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3%;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关联股东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8、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83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1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3174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175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3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远程见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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