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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2-04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公司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公司
目前总股本4047202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473201股后的
40224708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8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321797671.20元,母公司剩余2617470426.91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若公司因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本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473201股后的4022470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8.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7.2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
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8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2年6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2年6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576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18金磊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年5月31日至登记日:2022年6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因实施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联系人:刘思
咨询电话:0431-80557027
传真电话:0431-8055702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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