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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24.4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页无正文,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任保增冶保献申华萍
2022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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