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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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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治 发表于 2022-6-18 00:00:00 浏览:  4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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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青竞律法意字【2022】第(06008)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正文、崔金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
1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www.cninfo.com.cn)等媒介上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决定于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地点在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9号盐湖海润酒店5楼502会议室。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贠红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
2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140人(包括现场出席13人,网络投票127人),代表股份2941036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1341%。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7992171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710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40204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697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8385113
3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9%;反对697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2%;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2、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40169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5%;反对603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8350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5%;反对60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5%;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3、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40169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5%;反对603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8350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5%;反对60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5%;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4、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2022年董事及管理层年薪的议
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40188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584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8368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8%;反对584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2%;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5、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2021年决算及2022年预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38943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8%;反对1827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26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
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7123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1%;反对1827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7%;弃权26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
6、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3955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6%;反对1219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63900股(其
5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
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77338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1219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6%;弃权2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7、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38888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9%;反对1755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3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
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70684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1%;反对1755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弃权3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
8、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40200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570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弃权26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8381213
6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4%;反对570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4%;弃权26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
9、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38250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1755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10310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
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64308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4%;反对1755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弃权10310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0%。
10、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39565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0%;反对570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弃权9011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6%。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
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7745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9%;反对570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4%;弃权9011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7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8%。
11、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40136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4%;反对63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
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8316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3%;反对636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7%;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12、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12510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3%;反对1882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33%;弃权7708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34%。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
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12510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3%;反对18822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33%;弃权7708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34%。
13、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投资新建4万吨/年基础锂盐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8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1036745股,同意2940412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557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217151股,同意798593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9%;反对5578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8%;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9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负责人:毛尊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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