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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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