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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76证券简称:容大感光公告编号:2022-040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1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号301(1-3层)3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0593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9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0521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5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69%。
3、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2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4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9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4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9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4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9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4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9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4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9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4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3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04%;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046%;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77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关联股东黄勇、林海望、杨遇春、刘启升、蔡启上、牛国春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3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4%;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046%;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77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3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4%;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046%;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77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4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9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76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8%;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9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关联股东黄勇、林海望、刘启升、杨遇春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6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4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93%;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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