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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现金收购成都森未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高投芯
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现金收购成都森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未科技)和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以下简称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本次现金收购森未科技和芯未半导体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转型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我们提请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明、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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