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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工程项目申请银行保函并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保函,符合施工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在本次担保期内公司有能力对经营管理及财务风险进行控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工程项目申请银行保函并提供反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任保增冶保献申华萍
2022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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