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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2证券简称:华凯易佰公告编号:2022-074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凯”)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2)黔27执异6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
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公告编号:2019-088)。
2020年1月7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27
民初7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2020年8月28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33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
2021年4月30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年7月5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再审申请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及二审上诉人都匀市国有资
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9)黔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
最高法民申27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2021年8月6日,公司就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旅投公司持有的都匀新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9%的股权进行冻结。新路电商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黔27执异5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诚设计、上海华凯、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出具了《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黔民撤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
2022年1月17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因与被上诉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7破申17号民事裁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议,于2021年12月18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黔破终17号】,本案已审理终结。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终33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2年2月16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告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财政局第三人撤销之诉,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黔民撤4号】,判决驳回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2022年4月25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黔27执异6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二、本次裁定情况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
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
人民政府、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应出资、实缴的范围内对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
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均有一个前置条件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以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因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尚持有12家公司的股权,无法判断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故而驳回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据此可见,现尚不能判定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的债权。同时,本案诉讼案件二审审理认为都匀市财政局已履行了出资义务,都匀市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不再具有出资人身份时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未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出资义务的规定且已调整为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副科
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未判决都匀市国有资产营运中心、都匀市财政局承担责任。
据此,申请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即已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裁定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追
加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人民政府、都匀市国有资
产运营中心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不影响原判决执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黔27执异65号】。
特此公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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