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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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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6-14 00:00:00 浏览:  3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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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79号
关于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亚星化学,A股证券代码:600319;
伦秀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5月9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前期公司将老厂区拆除搬迁涉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停产停业损
失补偿对应的履约义务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对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按资产处置进行收益确认,经公司进一步论证,认为将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应的履约义务
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不恰当,应将上述补偿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更为恰当,公司决定将上述调整按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22143938.56元,调减总负债22143938.56元,分别占更正后对
1应科目金额的1.73%、1.82%;2020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132952305.19元,调减总负债132952305.19元,分别占更正后
对应科目金额的7.35%、7.51%;2021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83791400.00元,调减总负债83791400.00元,分别占更正后对
应科目金额的4.70%、5.41%。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伦秀华(2019年12月30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伦秀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2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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