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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段东辉、潘红波、郭敏
202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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