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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38号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000万元至-4500万元。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称,2021年度净利润为-13890.27万元。4月
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称,2021年经审计的净
利润为-13391.44万元。你公司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公告中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5.1.3条和第5.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1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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