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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沪定达(2022)法见字第001号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召开的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它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2022年6月8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6月28日召集本次大会。
2022年6月8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具体流程等内容。
2022年6月28日下午14时整,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总经理王新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1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89936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446%。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至2022年6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57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1.00:《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00:《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00:《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4.00:《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5.00:《关于续签的关联交易议案》;
议案6.00:《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1《关于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2《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古野通信导航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3《关于公司与宁夏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7.00:《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8.00:《关于2022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9.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10.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11.00:《关于回购注销一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大会的议案10、议案1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经表决,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海斌李曼华
负责人:李建敏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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