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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关于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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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关于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6-28 00:00:00 浏览:  6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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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2-04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拟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6月27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福建腾旭实业有限公司、发行对象
的控股股东刘用旭先生及发行对象一致行动人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出具以下
承诺函:承诺函
(1)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021年8月21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方未持有同洲电子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同洲电子股票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之规定的情形。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同洲电子本次发行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承诺不减持同洲电子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发生
短线交易或违反承诺减持同洲电子股票的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因此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同洲电子所有,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若本公司的上述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新的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承诺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
承诺人:福建腾旭实业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承诺函
(1)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021年8月21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未持有同洲电子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同洲电子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之规定的情形。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同洲电子本次发行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承诺不减持同洲电子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发生短线
交易或违反承诺减持同洲电子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因此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同洲电子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若本人的上述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新的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承诺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
承诺人:
刘用旭年月日承诺函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同洲电子本次发行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承诺不减持同洲电子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发生短线
交易或违反承诺减持同洲电子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因此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同洲电子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若本人的上述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新的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承诺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
承诺人:
吴一萍年月日承诺函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同洲电子本次发行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承诺不减持同洲电子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发生短线
交易或违反承诺减持同洲电子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因此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同洲电子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若本人的上述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新的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承诺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
承诺人:
吴莉萍年月日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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