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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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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5-27 00:00:00 浏览:  3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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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s://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803 号
致: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建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宏润建设
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
律师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宏润建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宏润建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4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2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2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暨补充通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
14:00在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2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名,共计代表股份4530668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9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共计代表股份451633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645%;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名,共计代表股份1433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0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其他的股东)共计30名,共计代表股份769494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698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282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2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5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法律意见书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81%;反对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282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2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5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81%;反对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021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2824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2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5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60%;反对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9%;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825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2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53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42%;反对2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法律意见书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823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5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1%;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均获同意通过,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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