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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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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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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1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1.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下午14:45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办公楼五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圣辉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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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4】名,代表股份数为【57991696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2.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数为【39474597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9.2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数为【1851709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
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1】人,代表股份【 54251557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1.9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94745976】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47769597】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4.14】%。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37401392】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401392】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3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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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850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
2.2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3.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科联大厦运营招商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同意【57957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34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219024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 %;
反对 【325330】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6】%;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苏州*合肥*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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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385761】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6】%;
反对【156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通过。
3.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57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34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219014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 %;
反对 【32533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
弃权 【100】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385761】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6】%;
反对【156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9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9】%;
反对【3409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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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会议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苏州*合肥*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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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广州)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经办律师(签名):
钱少武李佳霖
经办律师(签名):
林炯龙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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