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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15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
15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构成与实际控制人的
关联交易,该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有助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生产运营,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事前认可意见二、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接受其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所涉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该交易有助于筹措公司发展运营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平衡及优化负债结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中建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真实客观,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事前认可意见置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建财务有限公
司开展各项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大明张海霞倪晓滨
2022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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