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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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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简单 发表于 2022-6-23 00:00:00 浏览:  4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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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邦科技”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相关问题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2、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碳中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协议”)等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3、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
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4、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关注函》所涉相关问题,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注函》问题: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本次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双方的约束力,是否约定了违约条款及违约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本次协议的法律效力
《“碳中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合作协议》签署双方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正邦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母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均具备签署《“碳中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合作协议》的合法资格,签署本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次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二、本次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
双方在《“碳中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合作协议》项下通过工作沟通和信息
交流具体履行协议,但在涉及具体项目时,仍应根据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具体的合作模式,另行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双方在项目上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范围以具体项目协议为准,本次协议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次协议是否约定了违约条款及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碳中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双方友好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只构成战略合作意向,未约定违约条款,双方已在本次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不作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依据。
四、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本次协议对双方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本次协议未约定违约条款,双方已在本次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不作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依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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