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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2年6月10日,公司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022年6月21日,公司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司于2022年6月19日收到第一大股东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免去鲁君四先生非职工代表监事职位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谢岚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作为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中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根据《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98062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102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2411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109名,合计代表股份1104744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5.《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和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修改的议案》;
8.《关于修改的议案》;
9.《关于修改的议案》;
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关于免去鲁君四先生非职工代表监事职位的议案》;和
12.《关于提名选举谢岚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谢岚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王卫东赵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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