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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审议的《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调整公司产业结构及优化资产结构,集中精力和资源聚焦于新能源材料产业与低碳环保产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公司保持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有效改善公司的资产状况,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经营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俞乐平、何品晶、王晓野
2022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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