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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关于提前赎回“高澜转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高澜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高澜转债”。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锐(签字):
2022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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