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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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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办法

百合 发表于 2022-6-30 00:00:00 浏览:  3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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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办法
(经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
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经理层选聘机制和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选聘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干部的管理权。
(二)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经理层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好、结构优,形成整体合力。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依法选聘经理层成员,负责组织制定相关
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
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等。董事会内设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的执行机构。
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选聘和管理基本规则,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薪酬激励、调整退出等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坚持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党委征求董事会意见,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并上报党组织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选聘工作程序
第五条选聘经理层成员应当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一般按照“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选聘经理层成员,一般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注重采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
第七条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意见。
(二)公司党委会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选聘经理层成员的
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其中:总经理人选一般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一般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一般由董事长提
名。(三)在初步建议基础上根据沟通情况进一步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薪酬激励、调整退出等内容,形成选聘工作方案。
第八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公司党委、董事会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履行考察程序。
第九条集体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召开会议,根据考察情况,就拟任人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任用建议,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十条依法依规任职
(一)根据公司党委建议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定,公司干
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前公示、任职谈话等程序。
(二)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聘任或者解聘表决,董事会
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视为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办理聘任手续,聘任决定向上级党委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薪酬
第十一条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业绩考核权。综合考核
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司《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按要求对经理层成员实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
任协议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责任追究等条款,按照约定严格考核、实施聘任或解聘,兑现薪酬。
第十三条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和激励政策,按照公司有关办
法和程序组织实施。坚持收入唯一制度,未经公司审核同意,经理层不得从所任职单位领取核定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不得从下属单位或者所兼职单位领取报酬。
第五章退出
第十四条经理层成员退出一般有以下情形:
(一)到达退休年龄退出;
(二)达到任职年限退出;
(三)因责任追究退出;
(四)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退出;
(五)因健康原因退出;
(六)因违纪违法退出;
(七)辞职退出等。
达到以上退出条件的经理层成员,履行解聘程序。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对经理层
成员全面实行规范化、常态化任期管理。通过签订聘任协议,明确任职期限、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强化契约化管理。
第十六条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
风严重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公司党委、董事会、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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