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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规章监事会议事规则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监事会组织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常设的监督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共三名,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华纺规章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监事提出的监事会会议事由或议题;
(二)审定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
(三)监督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发送;
(四)审查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
(五)主持监事会会议;
(六)指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
(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八)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九)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监事应达到监事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举行。
第十条监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以会议通知列明的事由或议题为议事内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由或议题,监事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十三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
授权权限,并在会议开始之前提交。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记录人制作,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记录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的姓名;
(三)对每一事由或议题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2华纺规章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节监事会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书面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期限;
(二)会议议程、事由及议题;
(三)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二十条监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包括例行议题和特别议题。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例行议题包括以下方面:
(一)听取总经理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的经济效益。
除例行议题之外,监事认为有必要在定期会议上审议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其他事项的,可在第四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特别议题。特别议题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应当将监事提出的特别议题列入定期会议通知,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或已包含在例行议题之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定期会议通知的事由或议题,如符合第四条规定并且事态
紧急、三名以上监事要求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监事会定期会议可以就该事由或议题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节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应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建议,告知或说明相关事由。该事由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召集临时会议,除非有证据表明:
(一)该事由不存在或已消除;
(二)该事由不属于应当立即开会审议的紧急事态,可留待监事会定期会议审议。
监事会主席拒绝就监事提出的事项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予以书面解释。
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该事项列入定期会议议题,并在定期会议通知上列明。
3华纺规章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之外,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
在收到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建议后二日内,以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日期、方式、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所提出的事由;
(三)发出通知的时间。
通知中确定的会议日期不得迟于通知发出之后第三日(包括通知发出之日)。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执行。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在执行监事会决议及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调阅公
司任何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其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有权听取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相关汇报,必要时有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尽
责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如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可立即提请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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