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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6证券简称:蓝光发展公告编号:临2022-047号
债券代码:136700(16蓝光01)债券代码:162696(19蓝光08)
债券代码:163788(20蓝光04)债券代码:155484(19蓝光02)
债券代码:155163(19蓝光01)债券代码:162505(19蓝光07)
债券代码:155592(19蓝光04)债券代码:163275(20蓝光0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现将案件涉及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情况(详见附表)。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
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1/15蓝光发展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情况表
诉讼请求受理法院或诉讼公告序号原告被告事由金额(万诉讼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情况仲裁机构编号
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汇票票面金额400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对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清偿责任;
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票据武汉市中级
1公司武汉经济技术40002021-090号三、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公司纠纷人民法院
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4万元;
被告三: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天津市和平
21323.892021-095号原告已撤诉。
公司天津分行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同纠纷区人民法院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合同纠贵阳市中级
3有限公司贵阳朝阳阳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27566.922022-014号已达成调解协议。
纷人民法院支行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
2/15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一: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一、被告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被告二:宁波奉化蓝煜置业有限
借款本金8823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以8823万元为公司
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三:宁波蓝亿置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被告四:宁波优蓝置业有限公司还款责任;
被告五:宁波圳煜房地产开发有
温州德信泓宸置业借款合温州市中级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限公司9999.42021-095号有限公司同纠纷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被告六: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公司的债务利息。
被告七: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本案案件受理费541770元,由被告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蓝光公司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八: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保理合
51100.70新区人民法2021-095号已达成调解协议。
有限公司公司同纠纷院
被告三: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保理合上海市浦东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6同861.24新区人民法2021-095号已达成调解协议。
有限公司公司纠纷院
被告三:四川上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1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975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0年9月29日起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归还当日);
二、如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确定的5日内履行全部义务,原告同意在500万元以内免除原告持有的1亿元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因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自
2021年7月31日起以未支付本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公司债标准计算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成都市中级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号三、担保人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北京和骏投资有限710550.732021-095公司人民法院
纠纷责任公司、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保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担保人未按本调解书履行
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担保人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9336元,减半收取284668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一:福州蓝坤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被申请人二:福州蓝闽置业有限合同纠深圳国际仲
837501.652021-095号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公司纷裁院
被申请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15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643596725.66元支付截止2022年4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
利合计34446473.67元并自2022年4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9.975%的标准支付以本金643596725.66元为基数计算的罚
息及复利;
二、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
被告1:云南德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已更名为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权向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司)四、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金融借云南省昆明债务在3.405亿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以及本判决第
9公司昆明分行第一公司款合同68100市中级人民2021-106号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支行被告3: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纠纷法院五、若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
被告4:昆明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有权对被告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昆官)股质登记设字
被告5: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2019)第3699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云南方旺置业有限
发展有限公司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
原告有权对被告昆明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昆官)股质登记设字
(2019)第3699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云南方旺置业有限
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昆明炀玖商贸有
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5/1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2384800元;
二、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月24日的贷款本金的罚息
10997904.02元,以及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14238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75%计算);
三、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四、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的编号为
被告 1: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 JHXT20191120009-RZ-BZ0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
公司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2: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追偿;
金融借天津市第二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被告3: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五、原告有权对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
10款合同14787.36中级人民法2021-116号
有限公司被告4: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区西潞街道良乡组团06街区06-23-01、06-23-05地块不动产[以不动纠纷院
被告5: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产登记证明京(2021)房不动产证明第0007129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司 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编号为 JHXT20191120009-RZ-DY06 的《抵押合被告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公司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有权对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
区广渠门外大街 5 号院 26 号楼 3 层 D26302;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
永安东里甲 3 号院地下车库-3 层 F160、 F161、F162、 F163、
F165、F166、F010、F011、F012、F013、F015、F016 以不动产登记证
明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编号为 JHXT20191120009-RZ-
DY01 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虢
磻桥以东,西宝高速以南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196788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6/1547297384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八、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虢
磻路11号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
0196789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3585630元范围
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
虢磻路11号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
0196787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71254919元范围
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1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6168元,由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烨坤置业
有限公司、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1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
一、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0年8月2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4月29日签订的
《2020-2023合作协议》《2021-2022年度合作协议》《2020-2023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自2021年9月10日解除;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三棵树
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000万元;
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棵树
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
止包括:1.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20履约金四川省成都三棵树涂料股份有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计
11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纠7553.15市中级人民2021-116号
限公司算;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计算。上述利息计纷法院
算后应扣除已支付利息3100273.97元。2.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7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1月8日起至履约保
证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计算);
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7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0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8/1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的《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2022年度合作协议》自2021年9月10日解除;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扬
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
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扬
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履约金四川省成都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
1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纠3214.57市中级人民2021-116号
有限公司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扬纷法院
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及保全保险费19288元;
四、驳回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528元由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2元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1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目前被告就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
9/15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西安炀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清洁
偿还借款1亿元;
二、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清洁
支付上述借款截止2021年7月14日的借款利息375万;
三、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清洁
支付上述借款截止2022年1月15日期间的欠付利息750万元;
四、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清洁
支付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16日起
被告1: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之借款利息;
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五、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
公司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
被告3: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借款合西安市中级
13孙清洁被告4: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103752021-116号六、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
同纠纷人民法院
限公司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被告5: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内共同向原告孙清洁支付保全保险费62250元;
被告6: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七、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
被告7:宝鸡锟鸿置业有限公司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孙清洁支付律师费11万元;
八、驳回原告孙清洁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5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7516元由原告孙清
洁负担30876元;由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
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86640元并与履行上述判决给付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孙清洁。
10/15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209号《民事审判决书》:
一、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投资本金5670万元;
二、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合资、支付违约金5023775元;
合作开江苏省常州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4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房地7467.77市中级人民2021-116号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产合同法院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纠纷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189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负担
355419元,原告负担64770元。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355419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4702号《民事判决书》:
一、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房江湖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3520515.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20515.37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五为标准,从
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收到成都房江湖信息商品房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成都市金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十日内向成都房江湖信息科
15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合1643.312021-116号
技有限公司区人民法院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472236.11元;
同纠纷
三、驳回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199元,由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11/15被告1: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金融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深圳中级人
16款合同25406.122021-124号已达成调解协议。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3: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民法院纠纷司
被告4:成都成华泰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高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驳回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程施工广东省高州
17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35.162021-133号案件受理费1138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810元(中建二
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市人民法院
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纷担。
高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1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工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中建二局第一建筑程施工广东省高州
18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676.352021-133号求。
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49918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4189元(中建二纷
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53471元(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2/1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178794.42元;
二、被告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058794.42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1058794.42元为基数从
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58058794.42元为基数从
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55628794.42元为基数从建设工重庆市第一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龙盘建设工程集团程施工
19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83.72中级人民法2021-133号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55178794.42元为基数从
有限公司合同纠院2022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纷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华商·悦江府一期项目(1#-19#楼
及对应车库)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55178794.4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
偿权;
四、驳回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985.80元由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62.80
元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88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3/15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兑付债券合作协议
项下的本金2.94亿元及利息16598750元(自2021年3月19日计算至
2021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律师费30万元;
被告1: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公司债山东省潍坊三、原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潍坊银行股份有限
20司券交易31059.88市中级人民2022-014号限公司所有的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14515号、第011455号、公司
被告2: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法院第0114534号权利证书项下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7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目前被告已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民初4501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4896474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54896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2月26日;自2021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建设工
二、原告有权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54896474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龙盘建设工程集团程施工重庆市渝北
21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489.652022-014号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组团“华商·悦江府项目“1#楼、2#楼、4#有限公司合同纠区人民法院
楼、5#楼、6#楼、6#商业及对应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纷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282.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4/15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赵鹏宇1050万元(原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告代为扣缴后从中核减);
二、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赵鹏宇违约金(以被告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
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
被告1: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
太原市杏花三、被告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司股权转
22赵鹏宇4050岭区人民法2022-014号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
被告2: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让纠纷院有权向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赵鹏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鹏宇负担164300元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目前被告已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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