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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同意公司以2022年6月22日为授予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本次授予条件的28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85万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刘红霞瞿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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