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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将天津水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元投资”)对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兴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展期,本次债务展期有利于促进水元投资业务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
2022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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