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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22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江苏智链公司租赁房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向关联方江苏智链公司租赁办公用房,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安排合理,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朝安温素彬程德俊张骁
202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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