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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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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6-25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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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2年6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审核意见函》问题2..........................................1
二、《审核意见函》问题4..........................................1
三、《审核意见函》问题8.........................................17
四、《审核意见函》问题10........................................18
I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22]第0479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据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准则第2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上交所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的“上证公函[2022]0588号”《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以下称“《审核意见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审核意见函》中所涉相关法律事宜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广汇物流、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
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
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资料。在广汇物流保证提供了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当面访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查阅网站、计算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除本所律师已经声明受到客观事实限制的相关情形除外)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广汇物流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汇物流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回复上交所审核意见函之组成部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广汇物流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广汇物流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及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审核意见函》问题2
草案披露,交易对方广汇能源为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度的业绩进行承诺,标的公司上述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9亿元、3.51亿元和4.96亿元。其中,对于2022年或202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数但不低于承诺数80%情形的,约定了暂免支付业绩补偿款的约定。请公司说明上述暂免支付约定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交易双方于2022年6月24日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取消《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第4.4条关于暂免支付的安排,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双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取消了暂免支付约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核意见函》问题4
草案披露,标的公司主要为淖毛湖矿区周边企业及铁路沿线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报告期内,广汇能源及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99.89%,关联交易占比及客户集中度高。本次重组后将导致公司新增大额日常关联交易。
请公司补充:(1)结合铁路资产所处位置、周边矿产企业情况、铁路自身
承载运力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关联客户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公允性,是否对广汇能源及其关联方产生重大依赖;(2)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保持独立,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3)结合标的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煤炭行业变化、
新客户拓展情况等,说明公司将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减少对关联客户的依赖,增强业务独立性。
请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意见。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回复:
(一)结合铁路资产所处位置、周边矿产企业情况、铁路自身承载运力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关联客户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公允性,是否对广汇能源及其关联方产生重大依赖
1.铁路资产所处位置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红淖铁路全线长435.6公里,北起淖毛湖矿区,自伊吾县淖毛湖站引出,至终点甘新交界处的红柳河站,与兰新铁路接轨,是淖毛湖等矿区煤炭资源出疆的最优选择。淖毛湖矿区系新疆哈密北部主要煤炭生产基地。未来红淖铁路与将淖铁路连接后,向西可连接乌准铁路,向东可连接兰新铁路和临哈铁路等国家路网干线,进而打通新疆北部运输通道,有效解决准东矿区、三塘湖矿区和淖毛湖矿区煤炭等大宗商品运输问题。
红淖铁路具体位置如下图所示:
根据《哈密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总体规划》,红淖铁路沿线哈密地区煤炭资源储量大,目前该地区预测储量5708亿吨,可采储量471亿吨,居全疆第一。根据《加快新疆大型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服务国家能源安全的实施方案》(新政
发【2022】57号),新疆将加大产能,十四五规划期间煤矿项目建设新增产能1.6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亿吨/年,其中哈密地区规划建设煤矿新增产能6500万吨/年。淖毛湖矿区估算资源总量约240亿吨,产能提升至5000万吨/年。
(1)铁路资产周边矿区资源如下图所示:
(2)沿线周边矿区煤炭储量分布如下:
单位:亿吨地域矿区预测储量可采储量三塘湖矿区586186淖毛湖矿区239110哈密北巴里坤矿区2711小计853308
沙尔湖矿区667-
三道湖南勘矿区192-哈密南大南湖矿区东区16876大南湖矿区西区14780三道岭矿区207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野马泉矿区15-小计1210163
其他周边区域3645-矿区合计资源5708471
2.矿区周边企业情况
(1)沿线矿区周边企业煤炭外运量需求测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吨/年
2025年及
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产品2022年2023年2024年以后年度瓜州广汇能源经销
煤炭874.00874.00907.00923.00内部关联有限公司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煤炭238.00238.00267.00283.00公司伊吾分公司
内部小计1112.001112.001174.001206.00新疆绿斯特能源有
煤炭464.00752.001008.001008.00限公司新疆元昊新能源有
煤炭170.00370.00370.00370.00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能源
煤炭116.00116.00116.00116.00有限公司新疆宣泰环保能源
外部公司煤炭480.00480.00480.00480.00有限公司伊吾疆纳新材料有
煤炭435.00435.00435.00435.00限公司新疆同顺源能源开
煤炭75.00109.00122.00122.00发有限公司哈密润达能源开发
煤炭150.00150.00150.00150.00有限公司
外部需求小计1890.002412.002681.002681.00
始发运量需求合计3002.003524.003855.003887.00
注:以上数据通过对周边关联公司、外部公司的实际产能及外运需求量进行调查而取得。
(2)始发站淖毛湖矿区周边企业“十四五”核增产能情况:
单位:万吨/年序号矿区周边企业名称核增产能淖毛湖矿区白石湖二号露天煤矿(新疆疆纳矿业
1900有限公司兴盛露天煤矿)淖毛湖矿区白石湖三号露天煤矿(伊吾广汇矿业
2500有限公司白石湖露天煤矿)
3淖毛湖矿区岔哈泉一号露天矿600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马朗一号煤矿一期500
合计2500数据来源:《加快新疆大型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服务国家能源安全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22]57号)。
通过走访调研铁路周边企业,对周边关联公司、外部公司的实际产能及外运需求量进行调查,结合标的公司与相关意向企业签订的运输框架协议,目前在产企业煤炭外运量在3000万吨/年以上。而且淖毛湖矿区周边煤矿“十四五”期间核增2500万吨/年,因此煤炭外运量需求旺盛。
综上所述,红淖铁路北起淖毛湖矿区,至终点甘新交界处的红柳河站,与兰新铁路接轨,是淖毛湖等矿区煤炭资源出疆的最优选择。红淖铁路周边矿产资源丰富,客户货物运输需求旺盛。红淖铁路周边矿区淖毛湖在“十四五”期间核增
2500万吨/年。随着上述矿区产能逐步释放、红淖铁路运行效率的不断提升,以
及将淖铁路的开通,将会大幅提升红淖铁路始发量和过货量。
3.铁路自身承载运力情况
根据铁路公司的《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可行性研究》,红淖铁路初期
(2020年前)设计运量为3900万吨/年,近期(2025年前)设计运载量为5000万吨/年,远期(2035年)设计运量为15000万吨/年。铁路公司2021年实际完成运载量为1179.37万吨。
由于铁路运输所用车皮均系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各地
方铁路局(以下统称“铁路局”)统一调配,红淖铁路所用车皮由乌铁集团统一调配,而乌铁集团相对其他铁路局车皮比较紧俏。故,在运量需求较大情况下,标的公司选择优先保证内部关联客户的运输需求,在车皮充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发运其他外部客户的货物。未来随着红淖铁路运行效率的不断提升,以及电气化工程的完工,红淖铁路的运量将逐步释放,从而增加对非关联方客户的始发运量。
4.报告期关联客户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
瓜州广汇能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称“瓜州经销”)、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伊吾分公司系广汇能源旗下的两家煤炭销售公司,其煤炭主要来自广汇能源旗下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的白石湖露天煤矿的煤炭,以及少部分外购煤炭。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为上述两家关联客户提供铁路运输服务。
鉴于:(1)红淖铁路地处新疆东北部伊吾淖毛湖地区,该区域煤炭、煤化工产品外运的需求量巨大;(2)目前该区域在产企业的煤炭外运量需求在3000万吨/年以上,“十四五”规划末期淖毛湖地区将增加约2500万吨/年煤炭产能(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部分新增产能);将淖铁路建成联通后,红淖铁路过货运量需求预计约1700万吨/年;(3)红淖铁路近期(2025年)设计运能为5000万吨/年;
(4)在红淖铁路运量需求大,而运力尚未完全释放的情况下,标的公司优先保
证关联客户的运输需求,导致报告期内关联客户集中;随着红淖铁路运输效率提升及将淖铁路的开通,关联交易占比将大幅下降。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在周边矿区运量需求较大情况下,其选择优先保证内部关联客户的运输需求,在车皮充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发运其他外部客户的货物。报告期内,因标的公司优先为内部关联客户提供铁路运输导致关联客户集中具有合理性。
5.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公允性
(1)定价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根据伊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6月出具《关于红淖线铁路运价申请的复函》:标的公司《关于红淖线铁路运价的申请》已收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同意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调节价0.4元/吨公里的运价。因此标的公司作为民营资本控股铁路,红淖铁路运价在不超过0.40元/吨公里范围内可自主定价。运杂费的定价根据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2)定价参考周边铁路运价,价格公允根据乌铁集团于2021年4月发布的《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2021年实行特殊运价线路的执行运价率》,红淖铁路同类铁路运价如下表:
线名线路性质2021年运价执行标准
乌将线国铁控股合资铁路整车货物0.25元/吨公里;
准东北线国铁控股合资铁路整车货物0.25元/吨公里;
奎北线国铁控股合资铁路整车货物0.20元/吨公里;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库俄线国铁控股合资铁路整车货物0.25元/吨公里;
哈罗线国铁控股合资铁路整车货物0.25元/吨公里;
临哈线国铁控股合资铁路整车货物0.20元/吨公里;
北阿线地方铁路整车货物0.20元/吨公里;
克塔线百铁段运价与克塔线国铁段一致,克塔线克塔线百铁段为地方铁路
均执行国铁统一运价,里程通算。
阿准线国铁控股合资铁路整车货物0.171元/吨公里
图木舒克铁路地方铁路整车货物0.171元/吨公里
标的公司参考以上运价费率,始发量运费价格定为0.225元/吨公里,将过货量运费价格定为0.20元/吨公里,其中过货量运费价格主要是考虑到过货量运价需对比客户自将军庙-乌鲁木齐-红柳河与自将军庙-淖毛湖-红柳河确定,将军庙-乌鲁木齐-红柳河1078公里,从该线路运输货物运费为176.17元/吨;而将军庙-淖毛湖-红柳河运距为780公里,按每吨产品费用相同倒推将淖铁路最高可接受运价为176.17÷780=0.226元/吨公里,考虑到要具备价格吸引力及竞争力,运价下调0.026元按0.20元/吨公里测算,每吨产品经将军庙-淖毛湖-红柳河运费较经将军庙-乌鲁木齐-红柳河可降低20.17元。运杂费的定价根据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标的公司参考乌铁集团执行的运杂费率为
14.56元/吨的基础上考虑了相关快装系统运行成本费10.00元/吨、封仓堵漏成本
费用0.50元/吨及合理盈利空间后,与周边企业协商的运杂费为30元/吨。
(3)标的公司运价调整及保障定价公允性的措施根据广汇物流及标的公司出具的《关于红淖铁路运价调整及保障定价公允性的措施》,其外部程序主要为征求发运客户的意见,以价格听证会、工作联系函等多种形式结合获取客户同意为原则。具体相关措施如下:
“红淖铁路运价既要符合市场实际,又要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现阶段定价公允,且得到市场认可,已落实执行。若后续铁路发运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红淖铁路运价将随市场调整,具体定价原则如下:一是将坚持竞争性原则,对比公路发运成本,统筹考虑公路和铁路差异,测算红淖铁路运价,确保定价对比公路具有经济性;二是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在铁路公司确定运价后,将充分征求发运客户的意见,以价格听证会、工作联系函等多种形式得到大部分客户认可后,执行该运价。
以上措施既可以实现客户对比公路的发运经济性,又可以保障运价不至于远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高市场价,可实现价格公允,保障发运稳定。”
(4)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的承诺根据标的公司的关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的承诺以及交易双方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将长期保持运费定价公允、合理,实行统一定价原则,即所有客户均执行一个价格标准,不会因客户性质的不同而进行差异化定价,以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6.是否对广汇能源及其关联方产生重大依赖
(1)关联交易占比未来趋势分析
由于铁路运输所用车皮均系由铁路局统一调配,红淖铁路所用车皮由乌铁集团统一调配,而乌铁集团相对其他铁路局车皮比较紧俏,在运量需求较大情况下,标的公司将优先保证内部关联客户的运输需求,在车皮充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发运其他外部客户的货物。因此,为优先满足关联客户煤炭外运的需求,导致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同时,因对于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客户铁路运价相同,故本次交易完成后,短期内标的公司仍将优先为关联客户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但鉴于:
*广汇物流短期内关联交易占比大幅提升系地区产业结构、地理位置及各方商业
考量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所致;*随着红淖铁路运行效率的不断提升,以及电气化工程的完工,红淖铁路的运量将逐步释放,从而增加对非关联方客户的始发运量;*随着将淖铁路的开通并与红淖铁路接轨,红淖铁路将成为准东、三塘湖等矿区煤炭资源出疆的最优选择,对准东、三塘湖矿区非关联方客户的过货运量将有所增加。据此,广汇物流虽短期内关联交易占比将大幅提升,但从长期看关联交易占比为下降趋势。
根据中盛华评估报告说明,对标的公司未来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进行测算,具体如下表所示:
*运量测算
单位:万吨始是否发关联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运方量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联
1110.51110.511741205.751205.751205.751205.751205.751205.75
方外部客户
(需18902411.82681.42681.42681.42681.42681.42681.42681.4求
量)标的公司可满足外部始
15%25%35%40%45%50%55%60%60%
发量的运量比例始发量运量
139617152112227924132547268128152815
总计过货外部
-15781753176617661766176617661766运客户量标的公司可满足外部过
-6%35%45%55%65%75%85%95%货量的运量比例过货量运量
-1006107909701150132015001680总计关联方运量
79.55%61.18%43.13%39.29%35.64%32.61%30.14%27.94%26.82%
占比运量总计139618152722306933833697400143154495
注:2022年将淖线-红淖线暂未连接开通,故过货量为0。
随着红淖铁路运行效率的不断提升、电气化工程的完工以及将淖铁路的开通,红淖铁路的运量将逐步释放,从而增加对非关联方客户的始发运量和过货量,未来关联交易的比例将逐步降低。根据中盛华评估报告说明中的运量预测,关联交易比例将逐渐从2022年的79.55%下降至2030年的26.82%。
*营业收入及关联交易测算
单位:万元项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

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业121728.6226868.5253763.5277615.1301466.8324685.3348537.0359931.5
157714.34
收94680800入关
联101054.0104004.4104004.4104004.4104004.4104004.4104004.4
95327.0395327.03
交2666666易外
部125814.5149759.1173610.7197462.3220680.9244532.5255927.0
26401.6662387.32
收2023243入关联交
78.31%60.44%44.54%40.98%37.46%34.50%32.03%29.84%28.90%
易占比外部收
21.69%39.56%55.46%59.02%62.54%65.50%67.97%70.16%71.10%
入占比
注:营业收入基于客户始发运费与过货运费的差别(0.225/0.200元/吨)、运距、运杂费等因素综合考虑预测。
外部运量的逐步释放,将逐步提升外部收入的占比,预计到2030年,关联交易占比将下降至28.90%,外部收入占比将提升至71.10%。
(2)红淖铁路沿线煤炭出疆运输需求客观存在,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为
相互依存关系,并非单向依赖首先,关联客户销售煤炭主要来源于白石湖露天煤矿,由于白石湖露天煤矿地处淖毛湖矿区,红淖铁路北起淖毛湖矿区与南至红柳河站与兰新铁路接轨,是淖毛湖等矿区煤炭资源出疆的最优选择。其次,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经访谈红淖铁路沿线关联客户及部分非关联的煤炭企业或煤化工企业,目前红淖铁路沿线在产企业的煤炭外运量在3000万吨/年以上(十四五规划末期淖毛湖地区还将增加约2000万吨/年煤炭产能)。据此,除关联客户煤炭外运需求外,红淖铁路沿线非关联企业煤炭始发外运需求亦客观存在,无论标的
1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客户是否为关联方,该地区煤炭出疆的运输需求均为市场真实需求,客观存在,而非铁路公司单方面依赖关联方的运输需求。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而非铁路公司单方面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二)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保持独立,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1.标的公司独立性分析
(1)业务独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其为开展业务经营所签署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
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标的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与其控股股东广汇能源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但鉴于*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具有商业合理性;*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标的公司与广汇能源及其控制的企业相互依存,并非标的公司单方面依赖于广汇能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一)”部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影响标的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标的公司采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委托乌铁集团全资子公司新疆铁道对红淖铁路进行运输管理。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2017)》第四条规定,“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采用上述管理模式的原因主要系考虑到铁路行业具有线路联网、设备联动、作业联劳的特点,委托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铁路局运输资源配置优势,合理组织运输生产、提高运输效率效益、确保运输安全有序;此外,委托运输管理模式是我国铁路运输专线运营的特点,符合行业惯例(如京沪高铁亦采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同时,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仅将运输组织管理、运输设施管理、运输安全管理、运输数据统计等铁路运输相关的专业服务委托给乌铁集团全
资子公司新疆铁道,标的公司仍拥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影响标的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1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业务独立。
(2)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及标的公司
出具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具备与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系统及配套设施,除本所律师明确说明的情形外,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标的公司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标的公司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但该等情形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之“四”部分]。
(3)财务独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设立情况、税务登记办理
情况、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等资料及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标的公司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标的公司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为独立纳税的合法主体,标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的财务独立。
(4)人员独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标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也
未在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的人员独立。
(5)机构独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相关管理制度及其
出具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交易有利于广汇物流在业务、资产、财务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保持独立,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业务方面,广汇物流短期内关联交易占比将大幅提升,但从长期看关联交易占比为下降趋势,且新增关联交易系地区产业结构、地理位置及各方商业考量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所致,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而非铁路公司单方面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一)”部分];此外,根据广汇物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说明及承诺,广汇物流已经对退出阶段性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事宜作出安排,承诺除与物流和商业服务等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开发及其综合配套业态外,未来将不会新增其他以商品房销售为主的住宅地产开发项目。本次交易完成后,广汇物流主营业务将新增铁路运输业务,主营业务进一步清晰,广汇物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且将继续在资产、财务、
人员及机构上保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独立性,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广汇物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三)结合标的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煤炭行业变化、新客户拓展情况等,说
明公司将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减少对关联客户的依赖,增强业务独立性
1、标的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1)标的公司发展背景
根据标的公司、广汇物流出具的书面说明,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是纳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铁路线是哈密北部淖毛湖、三塘湖等矿区建设开发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一条以运煤为主的货运铁路,对哈密能源基地建设,提升新疆煤炭的战略地位,实施疆煤外运战略有促进作用。红淖铁路在“疆煤东运”中起到重要作用,新疆煤炭主要供应甘肃西部、青海和川渝地区。目前甘肃规划新建电厂7家,总装机规模804万千瓦,新增煤炭需求在2360万吨左右。考虑川渝等地区煤炭资源开发条件,以及国家将继续关停整顿小型煤矿的政策,届时川渝地区煤炭供需缺口近1亿吨左右,标的公司市场前景广阔。
1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标的公司发展规划
未来红淖铁路与将淖铁路连接后,向西可连接乌准铁路,向东可连接兰新线和临哈线等国家路网干线,进而打通新疆北部运输通道,有效解决准东矿区、三塘湖矿区和淖毛湖矿区煤炭等大宗商品运输问题,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并增强标的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在此基础上,标的公司未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发展规划:
1)快速增加运能,启动电气化改造,并增加沿线会让站点数,增加列车开行密度;2)提升中远期运能,将淖线开通后,随着运量进一步增加,启动红淖复线的建设,将远期运能按照规划提升至15000万吨;3)拓展上下游业务,在铁路沿线增加煤炭快装系统及专用线建设,增加装卸费收入;在下游积极拓展消费目的地枢纽产业园区建设,提升“疆煤外运”需求,目前初步计划在煤炭调入大省四川建设煤炭产业园。
综上,标的公司近期目标将根据淖毛湖地区工业产品及农副产品运量增长情况适时推进项目电气化建设,实现铁路电气化运营,提升运力;中远期根据将淖铁路建成通车后带来的过货增量情况,启动项目复线建设,提升铁路运力。
2、煤炭行业变化
(1)全国煤炭行业概况
*全国煤炭产量及增速
煤炭是地球上蕴藏量最丰富,分布地域最广的化石燃料,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还有极少量的磷、氟、氯和砷等元素。煤炭是世界上分布最广阔的化石能资源,主要分为烟煤和无烟煤、次烟煤和褐煤等四类。2021年,全国原煤产量41.3亿吨,较上年增加2.3亿吨,同比增长5.7%,创历史新高;其中,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原煤产量40.7亿吨,同比增长4.7%。具体如下表所示:
1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6-2021年全国原煤产量及增速单位:亿吨
457.00%
41.3
39
4038.536.8
35.25.90%6.00%34.1
35
5.00%
304.55%4.62%
254.00%
203.23%3.00%
15
2.00%
10
1.30%
1.00%
5
00.00%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原煤产量增速
数据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煤炭进口量平稳增长近年来,我国煤炭进口量持续增加,2019年突破3亿吨,2020年煤炭进口量3.04亿吨,同比增长1.5%。2021年由于澳煤减少,我国增加了从不同国家的煤炭进口量,尤其是加大了对印尼煤的进口力度,确保我国煤炭进口量稳步增加。
2021年全年,我国共进口煤炭3.23亿吨,同比增长6.6%。
2016-2021年全国原煤产量及增速单位:亿吨
3.53.2330.00%
33.04
325.20%2.812.7125.00%
2.56
2.5
20.00%
2
15.00%
1.5
10.00%
6.10%6.30%6.60%
0.55.00%3.90%
1.50%
00.00%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原煤产量增速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我国煤炭转运能力提高
1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1年,全国铁路累计发运煤炭22.62亿吨以上,较上年增加1.04亿吨,
同比增长4.82%。环渤海七港口发运煤炭8亿吨以上,同比增长8.7%。
2020-2021年全国铁路煤炭发运情况单位:万吨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1-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2020年1675018900171001890020300210001980019300204002100022400
2021年1390021000200002120020000190002100019700220002410024300
2020年2021年
数据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综上,2021年煤炭行业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着力推动煤炭安全高效智能化开采和清洁高效集约化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煤炭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原煤产量突破40亿吨,煤炭进口量平稳增长。
(2)新疆煤炭运输概况
新疆煤炭资源丰富,质优价廉,是河西走廊、西南地区的主要电煤来源地。
乌铁集团2022年,煤炭运量计划为1.024亿吨,其中疆煤外运为3907.5万吨。
2022年开年以来乌铁集团坚决贯彻国家能源保供要求,畅通煤炭运输各环节,
煤炭运量持续走高。2022年1月份以来,乌铁集团每天有97.5列煤炭整列货物列车在运输,其中37列煤炭整列货物列车从28个疆煤外运煤炭装车点启程,开往甘肃、四川、重庆、云南、青海等省市,疆煤外运量每天达13万吨。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货运中心(以下称“哈密货运中心”)、中国铁路
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货运中心是乌铁集团疆煤外运的主力,尤其以哈密货运中心疆煤外运量最多。2021年,哈密货运中心完成疆煤外运2180万吨,2022全年计划为2785万吨。
3、新客户拓展情况
1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的形式,对始发客户进行跟踪,根据《哈密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总体规划》,淖毛湖产业区目前有16个项目具有确定性,总设计产能提质煤2285万吨/年、油品539万吨/年、甲醇110万吨/年、其他化工产品190万/年,另外还有煤炭(直接销售)超2000万吨/年。上述项目将在十四五末带来超过3000万吨的始发运量需求;另外,条湖产业区、汉水泉产业区过货需求明确,条湖产业区、汉水泉产业区内的新疆能源、新疆国投、新投、保利等大型能源企业,因受制于运输瓶颈制约,原本对所获取的资源未开采或产量很低,红淖-将淖铁路通车后,可促使上述企业产量大幅提升。上述公司对标的公司铁路运输开通均表达了明确的合作意向。
综上所述,根据广汇物流业务发展规划,未来将红淖铁路纳入新疆区域路网布局,有利于集中资金、技术、人才等一系列资源,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业务与广汇物流现有仓储、物流配送、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物流相关产业的协同效应。随着行业规模扩大及将淖线的开通,运输需求亦将随之增加,铁路公司的始发量及过货量将显著增加,在保证关联客户运量需求的同时,增加外部非关联客户,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格公允定价,从而逐步降低关联交易占比,增强标的公司业务独立性。
三、《审核意见函》问题8
草案披露,标的公司2021年末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814.09万元,较上年末16.65万元大幅增长。请公司补充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交易对象、具体金额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标的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情形。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明细如下表:
是否关
序号交易对方名称账面余额(元)款项性质联方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
1120000.00供电押金否有限公司哈密供电段(以
1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下称“哈密供电段”)
2刘国林2000.00租赁房屋押金否
3姜言福2000.00租赁房屋押金否
4瓜州经销18036010.66代支付国铁运费是
5坏账准备-19092.40--
合计18140918.26--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2021年末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及代支付的国铁运费,其中,应收刘国林、姜言福的款项为租赁员工宿舍的押金;应收哈密供电段的款项为供电押金;应收瓜州经销的款项为标
的公司代瓜州经销向哈密货运中心支付的国铁运费,标的公司代关联方瓜州经销支付国铁运费的背景及原因为瓜州经销委托标的公司运输煤炭出疆需途径两段铁路,即红淖铁路和兰新铁路,红淖铁路路段由标的公司收取始发运费,兰新铁路路段由哈密货运中心收取过货运费,按照行业惯例,始发运费及过货运费由始发路段统一收取,标的公司受哈密货运中心委托代为收取兰新铁路路段运费。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与瓜州经销均系广汇能源控制的企业,因此,标的公司先行代为支付了兰新铁路路段运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对瓜州经销的其他应收款已全部收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对瓜州经销的其他应收款已全部收回,对非关联方刘国林、姜言福及哈密供电段的其他应收款均系因标的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所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审核意见函》问题10
草案披露,标的公司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部分土地也未取得权属证书。请公司说明未取得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如产生权属纠纷及相关处罚,相关解决措施及安排。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红淖铁路主体工程坐落的土地均已取得权属证书,暂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主要为专用线及货场用地,且标的公司已就该等土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标的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已完成伊吾县境
内房屋建筑物的测绘等工作,正在进行伊州区境内房屋建筑物的测绘工作,计划于2022年7月完成办证前的准备工作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办理房屋建筑物权属证
书的申请,预计于2022年8月取得相关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权属证书办理进度正常推进,未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此外,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仅占标的公司土地使用权总面积3.4%,占比较小且非红淖铁路主体工程用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均为标的公司自建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同时,根据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吾县自然资源局和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占有使用的土地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土地用
地政策的要求,没有因违反有关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根据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国家有关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及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取得的房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房产管理的相关要求,没有因违反有关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及建筑活动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暂未取得房屋建筑物及部分土地的权属证书的情形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交易对方广汇能源出具的承诺,上述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如标的公司最终未能就上述土地或房屋建筑物取得权属证书,或因未取得权属证书等问题产生任何争议、风险,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导致标的公司或广汇物流遭受损失的,其将无条件承担标的公司或广汇物流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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