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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下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东莞市建广广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真核查了该事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涉及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东莞市建广广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份额转让事项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盛宝军龚凯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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