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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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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顺其自然 发表于 2022-7-7 00:00:00 浏览:  3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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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说明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在内部对本次预留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4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对
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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